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9-10
· 【法规标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1-11-26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fdi.gov.cn/ltlaw/lawinfodisp.jsp?id=ABC00000000000003679&appId=1
· 【全文】
劳社厅函[2001]249号
2001年11月26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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