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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9-10

· 【法规标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2-4-5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molss.gov.cn:8080/trsweb_gov/detail?record=333&channelid=40543

· 【全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 


劳社厅函[2002]143号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在认定工伤时对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第八条第四款及第九款如何理解的请示》(甘劳社发[2002]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第八第四款“生产工作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
  二、第八条第九款中提到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系指职工从居住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路途。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非机动车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
  特此答复。 

         二○○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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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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