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8-18
· 【法规标题】印发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等
· 【发文字号】法发〔2010〕20号
· 【颁布时间】2010-6-13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0-06/25/content_11351.htm
· 【全文】
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印发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法发〔2010〕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保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经过广泛深入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近日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在司法实践中严格贯彻执行两个《规定》,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定、执行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
两个《规定》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提高执法办案水平,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对两个《规定》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员会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改革专题汇报会,认真讨论了两个《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两个《规定》,讲事实、讲证据、讲法律、讲责任,确保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确保办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部门要从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法律,贯彻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高度,积极加强宣传工作,充分认识出台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
二、认真组织开展对两个《规定》的培训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等单位和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不同途径,采取不同方式,认真、及时地开展对两个《规定》的培训和学习工作,要精心组织相关办案人员参加专项培训,确保使每一名刑事办案人员都能够全面掌握两个《规定》的具体内容。
三、严格贯彻执行两个《规定》
两个《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细化了证明标准,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不仅规定了非法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还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切实把两个《规定》贯彻好、执行好,对于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水平,进一步强化执法人员素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各相关部门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贯彻落实两个《规定》,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观念、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观念,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严把事实关、证据关,切实提高刑事案件审判质量,确保将两个《规定》落到实处,把每一起刑事案件都办成铁案。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探索出的新经验、新做法,要认真总结,并及时报告中央主管部门。
另,办理其他刑事案件,参照《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