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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8-18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1988-4-12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88年

·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公告第八号公布施行)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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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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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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