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7-28
·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13-11-19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2226/n2271/n2272/c604274/content.html
·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1月19日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