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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7-17

· 【法规标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文字号】财税〔2014〕34号

· 【颁布时间】2014-4-8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

· 【全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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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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