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7-16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释〔2012〕16号
· 【颁布时间】2012-12-11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court.gov.cn/qwfb/sfjs/201212/t20121218_181033.htm
·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1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2〕16号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请示》(〔2012〕黔高研请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参照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裁定终结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后,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人仍然可以就其未获清偿的部分向投资人主张权利。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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