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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7-15

· 【法规标题】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 【发文字号】汇发[2013]43号

· 【颁布时间】2013-12-2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

·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wcmpages//wps/wcm/connect/safe_web_store/safe_web/zcfg/gjszywhtj/jrjgdjwzcfzsysbtj/node_zcfg_gjszfz_store/9ee60a004212a565be89ff3e0e4da78e/

· 【全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全国性外汇指定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为编制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和国际投资头寸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2号)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3年第6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见附件)。现将本制度下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二、本制度相关数据申报方式、系统要求等具体方案另文通知。

三、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文后立即转发辖内金融机构法人、境外金融机构境内主报告分支机构以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并协调做好系统开发等前期准备工作。

四、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指定申报主体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以行领导(相应级别领导)为组长的工作组,并于2013年12月31日前将名单报至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工作组应协调本制度的落实,确保及时、准确报送数据。

本制度相关业务问题,请咨询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010-68402093, 68402373;传真电话:010-68402316。

附件: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12月2日

 

相关信息:

附件1: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

(http://www.safe.gov.cn/resources/image/7702bd804212a6afbe98ff3e0e4da78e/1386223830300.pdf?MOD=AJPERES&name=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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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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