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藏律师明程网 作者:何志昌主任 时间:2014-06-29
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速算表
编号 | 赔偿项目 | 赔偿标准 | 法律依据 | 备注 |
一 | 1、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助费; 7、必要的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被扶养人生活费; 11、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 12、后续治疗费; 13、丧葬费; 14、被扶养人生活费; 15、死亡补偿费; 16、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 | 1、<<侵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2、《人损》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 总项 | |
二 | 分项 | |||
1 |
医疗费 |
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 《人损》: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
2 |
误工费 |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人损》: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 |
3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 《人损》: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
4 |
交通费 |
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 《人损》: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
5 | 住宿费; | 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 ||
6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 《人损》: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
7 | 必要的营养费 | 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人损》: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
8 |
残疾赔偿金 |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 《人损》: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9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 | 《人损》: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
10 | 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人损》: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
11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 《人损》: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12 |
死亡赔偿金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 《人损》: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
三、 | 其它规定 | |||
13 |
标准的提高规定 | 《人损》: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 ||
14 | 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一起赔付 | 《人损》: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 ||
15 |
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超过期限情形规定 | 《人损》: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
16 |
关于以定期金方式支付的规定 | 《人损》: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 ||
17 |
上一年度解释 | 《人损》: 第三十五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 ||
18 | 适用情形 | 《人损》:第三十六条 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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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交通事故规定 | 《侵权法》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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