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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虫夏草鸡,违法了吗???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作者:何志昌 时间:2017-09-20

                  冬虫夏草鸡,违法了吗???

                                 作者 何志昌 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冬虫夏草     食品     药品

[摘  要]  在现实生活中,冬虫夏草的功效和市场价值被民间创造了神话,当我们用科学数据,以及用理性价值观去分析冬虫夏草的功效和市场价值时,会让我们回到对冬虫夏草的正确定位.让我们用正确的法律思维观去认识冬虫夏草,会让我们在生产生活中有正确的行为准则, 防止“赔了夫人又折兵”情形的发生, 从而会让我们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途中增加和谐的社会正能量.

[全文]

   一、 冬虫夏草究竟是什么?

冬虫夏草 又名虫草,冬虫草,中华虫草  拉丁学名Cordyceps sinensis(Berk.)Sacc,属麦角菌科是高级滋补名贵中药材,冬虫夏草民间应用历史较早,始载于吴仪洛1757年)《本草从新》,有:“冬虫夏草四川嘉定府所产最佳,云南、贵州所产者次

之。 冬在土中,身活如老蚕,有毛能动,至夏则毛出之,连身俱化为草”。

冬虫夏草是一种真菌,冬虫夏草不属于共生体。冬虫和夏草是两个不同的物种。冬虫是一种昆虫的幼虫,在生长的过程中被夏草的菌种侵入,夏草在冬虫体内生长造成了冬虫的死亡。夏季来临,夏草的子实体长出了冬虫的体外,如同冬虫长成了夏草。如果没有夏草菌种的入侵,冬虫会完成它卵、幼虫、蛹和成虫的生命历程的。正是由于夏草菌种的侵害,冬虫只到了幼虫阶段就终止了生命,成为夏草的食料,造成了人们冬天是虫夏天变草的误解。其实是冬虫夏草真菌的菌丝体通过各种方式感染蝙蝠蛾的幼虫,以其体内的有机物质作为营养能量来源进行寄生生活,经过不断生长发育和分化后,最终菌丝体扭结并形成子座伸出寄主外壳,从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虫菌共生的生物体。入药部位为菌核和子座的复合体。

  二、现行有关冬虫夏草是否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又分为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其中特殊食品通常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对于特殊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行严格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根据《中国药典》的记载,以及国家卫计委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资目录》规定中,冬虫夏草不在药食同源范围内。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质检食监函〔2010〕243号)对于冬虫夏草能否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作出了明文规定,

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认定。

因而作为普通食品的生产者或者从事经营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含公司及个体工商户)在为消费者提供特色普通食品而非特殊食品时,是不能加入冬虫夏草作为原料的,如在市场中盛行的冬虫夏草鸡、冬虫夏草鸭(特色普通食品),实质上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特色普通食品。

三、普通食品中加入冬虫夏草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普通食品中加入市场价值以及药用价值较高的冬虫夏草的行为属于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与此同时对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经营者,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

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作为普通食品的生产者或者从事经营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含公司及个体工商户)在为消费者提供特色普通食品而非特殊食品时,别仅为了提升食品的营养价值和食品的价格,加入了不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即不在药食同源范围内的物品,将面临“赔了夫人又折兵”的法律后果。

参与文献:

     1.  冬虫夏草【摘录】《*辞典》  .中医药

     2.  冬虫夏草【摘录】《中华本草》  .中医药

      3.  《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资目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Food Safety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5 Revision) ]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修正) [ Pharmaceutical Adminis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15 Amendm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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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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