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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到了什么?成功的无罪辩护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作者:行政部 时间:2017-08-31

           


 


       想到了什么?成功的无罪辩护

  甲三(化名)以 王五(化名)所欠的债务没有即时归还,甲三于是在2015年4月初以王五涉嫌诈骗罪为由向公安局报了案,公安局根据报案材料对王五进行网上通辑,事后王五被捕归案。

  本案侦查终结后,公诉机关于2015年11月24日以王五涉嫌诈骗罪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了公诉,一审法院于2016年4月7日判处王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  

  王五不服依法提出了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在实体上存在认定不清,于是发回重审。

  一审法院接受了发回重审的案件后,另行组成了合议庭,并经过了两次补充侦查后开庭审理,一审法院于2017年1月9日再次判处王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人民币。

  王五不服一审裁判依法再次提出了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一审法院存在程序上违法,于是再次发回了重审。

  在再次发回重审期间,公诉机关以证据存在变化为由,于2017年7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申请,一审法院于2017年7月19核准了公诉机关的撤回起诉。

  撤回起诉的公诉机关经过审查后认为王五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于是在2017年8月19日作出了对王五不起诉的决定书,并对被羁押的王五予以了释放。

  根据上述案情经过可知,本案的案情是多么的复杂,王五想证明自己无罪是多么的艰难。

  2015年10月初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依法接受王五的委托后,并指派何志昌律师做为其辩护人。当何志昌律师作为王五辩护人后,认真分析案情,勤勉敬业,从逻辑上和证据上,从实体上和程序上进行了全面分析,认为王五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于是作为王五辩护人的何志昌律师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本着罪刑法定的原则,从原有罪判决的一审到二审,从二审发回一审,再从有罪判决一审到二审,以及再次发回重审的阶段,辩护人何志昌律师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终于将本案中所涉及的事实澄清,终于将案卷中并涉及到实质性定罪的虚假内容予以推翻,从而使本案中的王五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作为辩护人何志昌律师看到了王五在被羁押期间,所呈现出的“一脸苦水”和蓝瘦,同时也看到我国刑法的威严性和生命力。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制的执行,还需人治。透视本案,发现本案中的王五像是在过山车,肆次的补充侦查和两次的有罪判决已让王五心碎,两次的撤销有罪裁定,让王五看到了希望。

  为何同一案件,在不同的执法主体中会发生不同质的结果?

  作为从业十多年的何志昌专职律师,粗略理由如下:

   第一、作为不同的执法主体,其对人民赋予其的司法自由裁量权拥有不同的理解和运用。

   第二、执法主体的执法理念和态度存在不同。

   第三、执法主体中的个体能力、知识、法律体系构建存在差异。

   第四、司法自由裁量权在立法层面上的责任体系构建还不完善,对于责任者的追究制度如程序上和实体上还存在不明确性和不具有操作性,从而导致效率性较低。

   第五、被执法者对于争取公平正义的态度和意志力也影响着一个案件的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所出现的情形,辩护人何志昌认为应当采取以下的相应措施:

  1. 从制度层面上看,应当为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行、运行环节和程序,进一步量化和制度化,防止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运行无具体制度的约束。建立和完善对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责任追究制度, 使权责义相统一和协调。 

  2. 应当通过立法机关加强对公检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防止执法系统内执法监督的不公和不力。

  3. 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和完善法律人才专家库,为合法权益的保护提供更为专业的智力保障。

  4. 加强社会主义的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树立正能量形象,让行业之风和执法理念符合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求,符合个体的合法正当权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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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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