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栏目: 合同专区|侵权专区|建筑工程|公司专区|婚姻家庭|劳动仲裁|刑事辩护|行政专区|明程党建|律师文集
金融专区|公司上市|公司兼并改制|公司破产清算|财税专区|知识产权专区|旅游专区|司法鉴定|理论探索|涉外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常识>财税专区> 正文

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12-21


【法规标题】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颁布时间】2016-11-24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394751/content.html

【全文】

 

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

 

现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

 

二、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

 

(一)2016年4月30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1+5%)×5%

 

(二)2016年5月1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5%)-契税计税金额(不含增值税)]×5%

 

三、纳税人同时保留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和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的,应当凭发票进行差额扣除。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24日

 

分享到:
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版权所有©西藏律师明程网 西藏律师在线 技术支持:华律网

手机:17708993518 电话:13989085118 地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门面房21号

备案号:藏ICP备10000187号

何志昌律师
17708993518 13989085118 530092246 在线法律咨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