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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12-21


【法规标题】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财税[2016]129号

【颁布时间】2016-11-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sz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611/t20161130_2469890.html

【全文】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6]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引导合理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征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10%。

 

二、将超豪华小汽车销售给消费者的单位和个人为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纳税人。

 

三、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零售环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下同)×零售环节税率

 

国内汽车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税率按照生产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加总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生产环节税率+零售环节税率)

 

  1. 上述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对于11月30日(含)之前已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但未交付实物的超豪华小汽车,自12月1日(含)起5个工作日内,纳税人持已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对按规定备案的不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未备案以及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征收零售环节消费税。

     

    附件: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1月30日  

     

      附件:

调整后的小汽车税目税率表

税目

税率

生产(进口)环节

零售环节

小汽车

1.乘用车

(1)气缸容量(排气量,下同)在1.0升(含1.0 升)以下的

1%

(2)气缸容量在1.0升以上至1.5升(含1.5升)的

3%

(3)气缸容量在1.5升以上至2.0升(含2.0升)的

5%

(4)气缸容量在2.0升以上至2.5升(含2.5升)的

9%

(5)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

12%

(6)气缸容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

25%

(7)气缸容量在4.0升以上的

40%

2.中轻型商用客车

5%

3.超豪华小汽车

按子税目1和子税目2的规定征收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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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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