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11-29
【法规标题】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证监会公告[2016]21号
【颁布时间】2016-9-30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609/t20160930_304239.htm
【全文】
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6]21号
为了规范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香港上市公司配股有关活动,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我会修订了《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8号),同时废止。
中国证监会 2016年9月30日
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
为了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号)等有关规定,基于对等原则、监管信赖原则和不显著增加上市公司额外负担原则,现就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事项作出如下规定。
一、根据两地证监会监管安排,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香港上市公司配股申请在取得香港联交所核准后,应当将申请材料、核准文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基于香港方面的核准意见和结论进行监督。
三、香港上市公司在提交备案材料时,应当对提交材料的文本效力作出以下原则性说明,并出具以下承诺:
1.本次备案文件为经香港联交所审议的最终文本,与提交香港联交所内容完全一致。
2.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本公司承诺向内地原股东配售股份事项,将公平对待内地投资者。
3. 自备案材料提交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如发生重大事项,本公司承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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