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11-27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税总发〔2016〕157号
【颁布时间】2016-10-25
【失效时间】
【法规来源】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dlyss/201611/t20161115_2113524.html
【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总发〔2016〕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6〕84号)规定,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区、市”) 国家税务局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各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局、委)负责编制本地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包括县及县级以上公交行政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于2016年11月20日前交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各省、区、市国家税务局应于2016年11月30日前将本省、区、市《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下发至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三、城市公交企业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申报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资料,以及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公共汽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888-2014)标准要求进行复核,并依此出具的城市公交企业和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采购合同或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税务机关核对后退还,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上述材料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四、城市公交企业为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税手续后,因车辆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导致免税条件消失的,应当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的,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的起止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
2016年10月25日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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