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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揽非雇佣 房东无过便无责

来源:西藏律师明程网 作者:何志昌主任 王期奕实习律师 时间:2015-09-18

  

                                                    劳务承揽非雇佣  房东无过便无责

 

[案情介绍]

2014926日,房东陈某将自己所有并位于拉萨市拉鲁桥处房屋的内外墙贴砖劳务工作交给了长期从事贴砖业务的张某、王某, 张某、王某与房东陈某的结算单价标准为每平方米45元,张某、王某二人自行提供从事贴砖劳务工作所需的全部工具和自行安排贴砖劳务的时间但张某、王某二人必须在20141120日之前完成贴砖劳务工作。 张某和王某因贴砖劳务工作的需要以每天300元标准雇佣了谢某一起从事该房屋内外墙的贴砖劳务工作。201410216时左右,谢某在贴外墙砖过程中从外墙架子上摔下并受伤,受伤后谢某被送往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谢某出院后经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伤残鉴定,经鉴定谢某所受伤势构成七级伤残。谢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51月以陈某、张某、王某三人为共同被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谢某各项经济损失为295869.78元。受诉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判决房东陈某在本案中无责任,谢某因在施工中存在过错由谢某自己承担40%的责任,张某、王某因雇用了谢某由张某、王某向谢某承担60%的责任,受诉人民法院综合全案情况判决张某、王某共同连带赔偿谢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45830.62元。受诉人民法院裁判后,张某、王某及谢某均未上诉。

[法理分析]

在本案中集中反映了在拉萨市区存在着常见的二种劳务用工形式即承揽和雇用。承揽关系与雇用关系虽然都属于提供劳务的民事法律关系,但是此两者在含义、归责原则、标的物、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很多不同之处,二者主要区别具体分析如下。

(一)两者含义不同。所谓承揽,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并由定作人给付报酬,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而雇佣,是指雇员在雇主的授权、指示、指挥、监督和管理下,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雇主从事雇佣活动,由雇主支付报酬。

(二)两者责任归责原则不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和合同责任;而雇佣关系中,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和替代责任。

(三)两者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在于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揽人交付的特定的工作成果是承揽合同的标的;而雇佣关系中,雇佣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付劳务,以劳务本身为其合同标的。

(四)两者劳务给付从属性不同。在承揽关系中的劳务给付不具有从属性,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自己独立自主安排工作和完成工作成果。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选择自己认为最好的工作方法进行工作,定作人无权干预;而雇佣关系的劳务给付具有从属性,表现为雇员在劳动中应当服从雇主的指示、安排、指挥和监督。

    (五)两者劳务专属性程度不同。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不属主要的部分交由第三人来完成;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经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替劳务。

(六)两者报酬给付不同。承揽人如果已提供劳务,但工作未完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定作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而雇佣关系中如果雇员已付出劳务即使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雇主仍需支付报酬。

本案中,张某、王某二人在接受对陈某房屋内外墙的贴砖劳务工作后,又雇佣了谢某一起从事内外墙的贴砖工作,谢某、张某以及王某并不受陈某的指挥和监管,本案所涉的外架以及贴砖所需的工具也是由张某、王某二人提供,该房屋内外墙贴砖工作的具体安排由张某、王某二人独立决定,因而张某、王某二人与陈某之间的法律关系系承揽关系,谢某与张某、王某之间系雇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定作人(房东)陈某对谢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承揽人张某、王某二人对谢某在从事贴砖劳务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西藏明程律师事务所

何志昌   王期奕(实习律师)

201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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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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