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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2015]

来源:西藏律师明程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03-19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201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已经20151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长 杨栋梁2015228日企业安全生产应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已经20151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2015228

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条规定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三、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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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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