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栏目: 合同专区|侵权专区|建筑工程|公司专区|婚姻家庭|劳动仲裁|刑事辩护|行政专区|明程党建|律师文集
金融专区|公司上市|公司兼并改制|公司破产清算|财税专区|知识产权专区|旅游专区|司法鉴定|理论探索|涉外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法规>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来源:西藏律师明程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03-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释[2015]7

【发布日期】 2015.02.16  

【实施日期】 2015.03.15

【时效性】 已生效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 民事诉讼法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3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2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57号 2015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

 

  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

 

  (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 虽然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审:

 

  (一)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

 

  (二)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三)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原审人民法院对该案无再审管辖权的;

 

  (五)需要统一法律适用或裁量权行使标准的;

 

  (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一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但原审人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行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人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第五条 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原判决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三)未经合法传唤缺席判决,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五)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第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应当在裁定书中阐明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的具体理由。

 

  第七条 再审案件应当围绕申请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和裁判。对方当事人在再审庭审辩论终结前也提出再审请求的,应一并审理和裁判。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的不予审理,构成另案诉讼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

 

  第八条 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变更其在原审中的诉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审判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分享到:
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版权所有©西藏律师明程网 西藏律师在线 技术支持:华律网

手机:17708993518 电话:13989085118 地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门面房21号

备案号:藏ICP备10000187号

何志昌律师
17708993518 13989085118 530092246 在线法律咨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