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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5-01-09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

· 发布日期:20060812

· 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60812

· 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关于审理若干新型毒品案件定罪量刑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新型毒品案件频发,呈上升趋势。为坚决打击和有效遏制这类毒品犯罪的发展蔓延势头,统一司法标准,现作如下规定: 
  一、新类型毒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暂按以下比例与海洛因进行折算: 
  1克海洛因=20克氯胺酮(化学名:2-2-氯苯)2-甲氨基环巳酮,俗称:K粉); 
  1克海洛因=20克美沙酮; 
  1克海洛因=10克替甲基苯丙胺(MDMA)(化学名:Na-34亚甲基二氧甲基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克替苯丙胺(MDA)(化学名:a-34亚甲基二氧苯丙胺,俗称:摇头丸,迷魂药); 
  1克海洛因=1000克三唑仑(化学名:8--6-(邻-氯苯基)-1-甲基-4H-s-三氮唑(43-14苯丙二氮杂卓,俗称:蓝精灵,海乐神); 
  1克海洛因=1500克安眠酮(又称甲喹酮); 
 1克海洛因=10000克氯氮卓(化学名:7--2-甲氨基-5-苯基-3H14-苯丙二氮杂卓-4-氧化物,俗称:利眠宁,绿豆仔); 
  1克海洛因=10000克地西泮(化学名:俗称: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艾西唑仑(化学名:俗称:舒乐安定); 
  1克海洛因=10000克溴西泮(化学名:俗称:宁神定); 
  二、对新型毒品要做含量鉴定,确定单一型毒品还是混合型毒品;如果是混合型毒品,要鉴定主要毒品成份及比例。对不符合要求的鉴定结论,应作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否则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使用。因某种原因不能作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应按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处理,判处重刑及死刑的应特别慎重。 
  三、对新型混合毒品的量刑应以其主要毒品成分为依据。将危害较大的主要几类毒品成分按其比例折算成海洛因后再确定数量量刑。 
  四、新型毒品案件适用死刑的主要对象是从事制造、走私等源头犯罪行为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对仅从事了运输、贩卖等中间环节行为的犯罪分子,原则上可不适用死刑,尤其是立即执行。 
  五、上述规定仅供法院系统内部掌握,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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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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