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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违法扣押财产持续至1995年1月1日以后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批

来源:西藏律师明程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12-18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检察机关违法扣押财产持续至199511日以后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的批复

 

所属层级类别:立法、司法解释库
所属类别:国家赔偿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生效日期: 1998-3-11 0:00:00
发布文号: [1996]赔他字第4
是否有效: 有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1031日《关于邱路光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赔偿请求人邱路光被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发生在19941231日以前,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不适用《国家赔偿法》。被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虽发生在19941231日以前,但检察机关扣押、追缴其财产持续至199511日以后,是侵权行为的持续,应当适用《国家赔偿法》。另外,邱路光与三门公司之间的财物所有权纠纷可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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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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