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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国家赔偿不应扣除已补发工资的批复

来源:西藏律师明程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12-18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国家赔偿不应扣除已补发工资的批复

 

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发布文号: 赔他字[1999]第2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7月6日[1999]宁高法赔他字第3号《关于蒋广秀申请国家赔偿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前者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后者是一种善后工作,不能相互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限制人身自由的,无论其所在单位补发工资与否,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国家赔偿。本案固原县人民法院、固原县人民检察院应当承担全部共同赔偿义务,蒋广秀补发的工资不应扣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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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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