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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的批复

来源:西藏律师明程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12-18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的批复

 

【法规名称】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的批复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2000-01-10

【实施时间】2000-01-10

【效力属性】有效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补发工资后仍需进行国家赔偿的批复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年6月10日〔1999〕陕高法委赔字第6号《关于王至诚申请赔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公民因被侦查、检察、审判机关错拘、错捕、错判而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该公民有权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赔偿。国家赔偿与单位补发工资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混淆。不能基于单位已经补发工资就剥夺该公民依法获得的申请并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王至诚于1995年1月1日以前被错误羁押的部分,根据以前的规定已经补发工资,国家不承担赔偿义务;其于1995年1月1日以后被错误羁押的部分虽也已补发了工资,但不影响其申请并依照法律规定获得国家赔偿。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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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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