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10-1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释〔2008〕8号
· 【颁布时间】2008-6-6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news.sohu.com/20080612/n257438394.shtml
·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已于2008年5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第二审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的罪名后能否加重附加刑的批复
(2008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来,有的高级人民法院请示,在审理被告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刑事案件时,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第一审判决认定罪名的,能否增加适用附加刑或者将罚金刑改为没收财产刑等问题不明确。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因此,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判处附加刑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改变罪名后,不得判处附加刑;第一审人民法院原判附加刑较轻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改判较重的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此复。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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