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9-12
· 【法规标题】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建设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4-5-18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4052101.htm
· 【全文】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住房函[2004]28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
为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现就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要通过资质管理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检查,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物业管理企业申报资质,应当如实向相应的资质审批部门提交《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和有关资质条件证明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一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将申报材料提交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省、自治区建设厅或直辖市房地局应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将申报材料和审查意见一并报送我部。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可通过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http://www.realestate.gov.cn)下载。
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两份)由北京印钞厂证券分厂统一印制,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统一订购;订购费用应列入各资质审批部门行政预算,不得向企业收取和转嫁。
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可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联系(联系人及电话:王策,010-683931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表》下载:
http://www.cin.gov.cn/indus/file/2004052101.doc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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