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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9-05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 【发文字号】法释〔200116

· 【颁布时间】2001-5-23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

·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巳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释〔2001〕1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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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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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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