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9-05
· 【法规标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1-11-5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nftz.gov.cn/web/New_WWW/c0003/html/gb2312/20057281427138.html
· 【全文】
劳社厅函〔2001〕23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示》(浙劳社劳薪〔2001〕2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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