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栏目: 合同专区|侵权专区|建筑工程|公司专区|婚姻家庭|劳动仲裁|刑事辩护|行政专区|明程党建|律师文集
金融专区|公司上市|公司兼并改制|公司破产清算|财税专区|知识产权专区|旅游专区|司法鉴定|理论探索|涉外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常识>公司上市> 正文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8-25

· 【法规标题】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1-5-17

· 【失效时间】

· 【全文】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1.07.12)


外经贸资字〔2O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为委(厅):

  为了规范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或现有的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公司、须符合《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现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申请上市发行A股或B股,应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上市与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

  (二)申请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或改制的企业。

  (三)上市后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比例应不低于总股本的25%。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三、上市前属于中外合资企业的B股公司,申请其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按《关于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在获得外经贸部书面同意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报送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的申请方案。申请非上市外资股上市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发B股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得低于25%;

  (二)拟上市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存续超过一年;

  (三)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承接人能够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原非上市外资股持有人的义务、责任;

  (四)符合上市公司有关法规要求的其它条件。

  外商投资性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外资股暂不得转为流通股。

  以上。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 

分享到:
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版权所有©西藏律师明程网 西藏律师在线 技术支持:华律网

手机:17708993518 电话:13989085118 地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门面房21号

备案号:藏ICP备10000187号

何志昌律师
17708993518 13989085118 530092246 在线法律咨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