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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8-2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1-12-16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spp.gov.cn/site2005/scripts/pageRead.asp?d_id=200112170821490400

·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九三次会议、二○○一年六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二○○一〕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已分别于2001年9月18日、2001年6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3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17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三、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 

四、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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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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