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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8-22

· 【法规标题】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 【颁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发文字号】证监会公告[2008]44

· 【颁布时间】2008-11-11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csrc.gov.cn/n575458/n575667/n4231514/n4231533/n4696680/10976923.html

· 【全文】 

·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证监会公告[2008]44号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8]44号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我会制定了《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现予公告,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


为适应资本市场发展实践的需要,根据《破产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问题,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3号)第四十二条作如下补充规定,作为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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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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