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8-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88号
2003-05-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大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接收债权、清偿债务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二、 对大连证券在清算期间自有的和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车辆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 大连证券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免征接收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四、 大连证券破产财产被清算组用来清偿债务时,免征大连证券销售转让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
五、 对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的原大连证券的证券营业部和证券服务部,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应按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照章纳税。
六、 本通知自大连证券破产清算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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