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栏目: 合同专区|侵权专区|建筑工程|公司专区|婚姻家庭|劳动仲裁|刑事辩护|行政专区|明程党建|律师文集
金融专区|公司上市|公司兼并改制|公司破产清算|财税专区|知识产权专区|旅游专区|司法鉴定|理论探索|涉外专区
当前位置:首页>法律常识>司法鉴定> 正文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来源:西藏明程律师网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4-08-18

· 【法规标题】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司法部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14-1-6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www.moj.gov.cn/zgsfjd/content/2014-02/12/content_5270368.htm?node=5072

· 【全文】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

 

关于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问题的通知

 

(2014)司鉴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司法鉴定管理局(处):

 

经与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协商,现就适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损伤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尚未审判或者正在审判,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原鉴定标准。

 

但按照《损伤标准》不构成损伤或者损伤程度较轻的,适用《损伤标准》。

 

二、 致人损伤的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需要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的,适用《损伤标准》。

 

三、 对于2014年1月1日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进行重新鉴定的,依照原鉴定标准进行。

 

请及时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司法鉴定机构。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分享到:
首席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 何志昌律师,四川达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2001年至2005年7月该律师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期间深研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刑法,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该律师从2005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其在律师执业期间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针对社会中较突出的和敏感性问题,重构了许多法律关系,并提出了创新型的解决方案,并不断地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该律师曾担任过重庆宏帆国际会议中心、重庆戈登汉德机械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电缆(集团)有...[详细介绍]

版权所有©西藏律师明程网 西藏律师在线 技术支持:华律网

手机:17708993518 电话:13989085118 地址:拉萨市纳金路尼吉苑B区门面房21号

备案号:藏ICP备10000187号

何志昌律师
17708993518 13989085118 530092246 在线法律咨询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